|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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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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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国家质检总局第102号令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新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是在现行食品标识标注有关规定及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食品标识监督管理规定的重申和补充。内容共五章四十二条,分别对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法律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新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食品的产地、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净含量、食品的配料清单、产品执行标准号;如食品标准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还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新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还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1、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未附加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2、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4、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5、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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