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时效性,有效发挥组织机构代码在社会监管、公共服务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基础作用,促进全市组织机构基础信息共享和强化税源监管,提高全市法人单位基础信息数据库质量,为全国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顺利实施提供可靠、准确的数据支撑,根据《山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的规定,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于2008年上半年安排对全市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进行统一检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检验范围和时间
已办理过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单位均须到原登记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检验手续。全市组织机构代码检验工作要在2008年1月1日到6月30日全部结束,具体时间由各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安排。
市属单位应于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到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办公室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检验手续。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检验应提供的资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组织机构公共信息卡;
2、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为负责人)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公章;
4、党政机关应出具批准该单位成立的文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为负责人)任命文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应出具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企业应出具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验资报告及复印件(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供注册资本、投入资本变更前后对照表;变更股东的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情况表);社会团体应出具有效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出具有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基金会法人单位提供有效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应出具批准该组织机构成立的有效文件、证照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检验注意事项
1、按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对电子档案的要求,所有申办材料均需进行原件电子扫描,申请单位需一次性带全相关材料;
2、按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对纸质档案的要求,为便于纸质存档,申请单位所提供的复印件必须清晰、完整、幅面为A4,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需双面复印在一页上;
3、身份证明是指:大陆公民提供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提供有效期内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提供有效期内的《台湾同胞往来大陆通行证》;军人提供有效期内的军官证或士兵证;外国公民提供有效期内的护照;
4、按照《山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为了从源头上解决失效组织机构代码数据问题,组织机构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分支机构等存在失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问题的,各组织机构应当先予以解决上述问题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四、联系方式
有关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检验的具体事项,请与原登记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局联系,市及各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联系方式如下:
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0533-2306828 2306870
(张店区人民西路55-3号 淄博市行政服务中心)
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张店分局 0533-2306934
(张店区西五路十七中北街6号 张店区行政审批中心)
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淄川分局 0533-5289023
(淄川区般阳生活区6-24号 淄川区行政服务中心)
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山分局 0533-4179665
(博山区县前街38号 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博山分局4楼标准情报科)
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临淄分局 0533-7216817
(临淄区人民东路3号 临淄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周村分局 0533-6410119
(周村区新建中路37号 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周村分局三楼301室标准化科)
桓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0533-8227053
(桓台县东岳路南首 桓台县行政服务中心)
高青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0533-6971360
(高青县青城路西首 高青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二楼综合业务科)
沂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0533-3221674
(沂源县城鲁山路29号 沂源县行政服务中心)
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区监管处 0533-3586961
(张店区柳泉路北首火炬大厦 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
特此公告
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7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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